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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报销当慎重

1998-05-23 来源:光明日报 彭春文 彭永雄 我有话说

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侦破了该县大沽乡农技站出纳胡某利用该站站长王某签字报账的纰漏,采取多报支出的手段贪污公款1万元的案件。

1996年7月3日,大沽乡农技站站长王某以个人名义在本乡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1万元为本站调进化肥,当时这笔款未进农技站的会计帐。同年8月9日,该站职工杨某用本站化肥零售款到基金会归还这笔贷款本金1万元,利息208.60元。基金会开具了编号为NO015684,金额为10208.60元的借款收回记数单给杨某。8月30日,王某在事先声明“这笔款没有进帐,只报其中的贷款利息”的情况下在记数单上签字“付”(即“报”的意思),落款是“王某,1996.8.30”。9月28日,杨某将这张记数单交出纳胡某报帐,并讲明只报其中的贷款利息208.60元。事后胡某凭此单据向会计交帐做支出10208.60元,从中贪污公款10000元。

今年2月,大沽乡有关部门在审查该站财务帐的时候发现了上述经济问题,并对王某与胡某进行了调查,但两人互相推诿、拒不认帐,遂向宁都县检察院反贪局举报,认为站长王某最有可能作案。办案人员仔细核查了该站的财务帐以后也认为王某疑点较多。王某第一次接受检察干警的调查时非常紧张害怕,但极力否认自己作案。办案人员并没有想当然,先入为主地一口咬定就是他作的案,而是到大沽乡农村合作基金会调查,并询问了农技站职工杨某,获取了大量的间接证据,排除了王某作案的可能性。疑点集中到了出纳胡某的身上。然而胡某却紧紧抓住那张借款回收记数单上有王某的签字拒不认帐。办案人员耐心地对其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并出示各种证据,胡某终于坦白了犯罪事实。

原来胡某看到王某只在记数单上签了个“付”字,而未注明报销金额,以为天赐良机,可以捞它一把了。虽然经手人杨某说明了报销的金额,但空口无凭,有字为据,即使被发现,人们也只会怀疑王某,自己则可以高枕无忧。没料到他手法再隐蔽,也逃不过检察官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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